海关总署一周发两道公告,Mark解读57号文件对跨境电商的利好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09-17 浏览:98 海淘人物
1 继前日海关总署发布56号文后,海关总署马不停蹄地发布了57号文,在短短一周之内连续发布两部关于跨境电商的法规,实属罕见。其实这并不是重点,重点是文件中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特别是57号文,是对跨境电商行业巨大的利好,简单地说就是:前期在试点名单里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享受特殊政策,该怎么试还是可以继续怎么试。这么一来,原本犹如草原万马策奔的乱跑现象,马上变成在数条高速公路上的跑车,但还是要遵守交通规则。具体来看看万国优品的解读及57号文全文:万国优品:57号文件进一步为56号文件限制了适用范围:“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一步肯定了保税合法跨境电商的地位是不可取代和挑战的。万国优品是国内最早与海关实现互联互通的合法进口平台,是具有前瞻性的!也是未来跨境电商唯一的合法出路!相关链接:海关总署第57号文件公告内容 以下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全文: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小贴士】:请关注作者Mark的微信公众号:TRADERONLINE(科极达盛跨境电商)深挖用户“金矿”都有那些绝招?关注世界超市网官方微信公众号, 快速抢占行业商机。 --> 雨课在线学习视频正式上线,全场低至98元!立即抢购还有更多旺季福利信息马上扫码或加QQ群:659931633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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