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规重申,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5-01  浏览:210  海淘动态

9月1日夜间,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一则《国家邮政局关于禁止外商和境外邮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等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瞬间引爆朋友圈,有人说好,有人说歹,事实究竟如何?雨果网走访了一些业内人士,了解到,境外邮政还真就不能在国内提供邮政服务!
旧规重申之外,宣传广告也不能做!据了解,此次发布的《通告》特别重申了2015年12开始施行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当中的有关规定。
其中,第21条明文规定:“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这与本次《通告》中第一条通知相同。
而第二条通知则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发布代理外商和境外邮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揽收邮件的宣传广告”的规定。这项新添加的规定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2015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均没有提及。
根据2015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第14条规定,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一)邮件寄递;(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天天快递国际事业部副总监姜经纬指出,目前国内邮政寄递主要指的是信函和包裹两个大类。
理性网友:本次公告合情合理对于此次的《通告》,网友显然更加关注第一条内容,对此,网上评论呈现两边倒的局面。
部分没有理解清楚本次《通告》具体含义的网友认为,这是在刻意保护国内快递企业的一种措施,或是一种报复行为。
另一方面是理性的声音,从专有名词的角度去解释,认为本次的公告是合情合理。
网友“雷诺62670336”留言,“邮政和快递是两个概念,邮政是和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权利密不可分的,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设置的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
网友“南大漠飞鹰”说“邮政是国家主权的延申”!
由网友“火星人115493771”评论的“为了国家安全,任何国家都不会容许外国在本国开展邮政业务!”获得了绝大多数网友的支持。
出口企业需警惕,省钱也不能触犯法规对此,姜经纬向雨果网表示,按照中国邮政的相关管理办法,外国邮政是无权利开展在中国境内进行邮政业务的。本次《通告》针对的是,部分外国邮政企业在国内招揽线下代理商,通过集货形式出口到香港等地,再拆分开以外国邮政面单进行寄递行为。国内不少出口企业利用这种方式以减少物流成本,殊不知已经触犯相关法规。
早在2001年就有报道指出,国家邮政局一位官员公开申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寄递业务由中国邮政企业专营,是中国政府用法律形式确定的,禁止外商介入。
针对有网友提出说本次《通告》是意在保护国内物流企业,没有参照WTO的有关规定一说,雨果网发现,一九九七年由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邮政业务的经营管理”列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据知,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在WTO谈判的有关政策中,也未含有开放邮政通信市场的内容。
以下为公告全文: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为认真贯彻这一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外商和境外邮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发布代理外商和境外邮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揽收邮件的宣传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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