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回应电商数据差:机构统计口径不同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0-08 浏览:110 海淘动态
13日上午,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在国新办发布会中介绍中国2015年上半年进出口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问。黄颂平说,针对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海关增设了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监管方式,企业对个人的商品,每一件商品价值在一千元以上,按照货物进行监管征税和统计,同时正在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记者:请介绍一下上半年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具体数字,包括几种主要贸易方式,比如直购进口、保税进口的情况,海关在跨境电商的统计和监管方面有什么创新,还面临哪些难点?另外,现在市场上有一些机构发布的电商数字比较大,高达几万亿人民币,可能和海关的数据有一些差距,对这个问题您怎么看?黄颂平: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已逐步成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海关积极顺应形势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建立了与试点监管模式相配套的信息化平台,针对相应的通关监管模式,增设了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监管方式,相关进出口数据已经基本纳入海关统计。比如跨境电子商务中,有企业对企业的这部分贸易,也就是说B2B商品,现在是按照一般贸易进行监管、征税,并已经纳入到海关统计数据里面了。而企业对个人的这部分商品,也就是B2C,每一件商品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也是按照货物进行监管征税和统计的。也就是说,不论是通过试点信息化监管平台进出口的,还是通过其他渠道进出口的,都已经纳入到了一般贸易的统计项目之中了。目前,由于各个咨询调查机构采用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不同,造成了相互间的数据存在差异。近期,国务院出台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海关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委,按照有利于推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从5月15日起,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实行全年365天无休息日,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已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业务的20个海关制定了联动工作作业机制、应急预案和全年无休日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总体工作方案,及时掌握电商企业需求和自身运作规律,并通过现场公告、公式栏等多种形式,加大海关便捷措施的宣传力度,全面落实有关要求,确保电商企业充分享受通关便利。正在直播|中国(四川)电子商务发展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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