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买了不放心? 广东自贸区法院来支招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7-14 浏览:150 海淘动态
刘女士在广州某家跨境体验店买了一品牌的保健胶囊,却发现胶囊配料里的核黄素、生物素等远超过食品添加剂的标准;
张先生网购来的商品发现早在一个月前就已过保质期;而且包装看不到产品的成分、功效等中文说明信息……
“当我们网购遇到问题,该怎么办呢?
近日,自贸君参加了由广东省法院牵头,南沙、横琴和 前海法院相关领导参加的在南沙区政府召开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法院沟通合作机制第一次联席会议,就在自贸区建设中,遇到的跨境电商、保理合同业务以及域外法查明平台机制的建立等问题作汇报与讨论。
咱们来谈一谈跨境电商中,
精明的你怎样买的便宜,用的安心?
“跨境商品可能有什么问题?”
截止目前,南沙法院共受理涉及跨境电商企业的案件共5件,涉案金额约1 4万元,案由均为产品责任纠纷或者买卖合同纠纷。调解结案3件,其余在审。
大多数案件显示为,消费者以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为由,要求跨境电商企业退货并加倍赔偿。
就案件审理情况看,主要涉及的问题如下
一是跨境商品的包装不规范。
张先生就因为商品包装只有外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导致看不到产品的成分、功效、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和经销商等中文说明信息。
这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须有中文标签的要求。于是他以产品责任为由,起诉了该商品的相关企业。
二是跨境商品的成份不符合国内标准。
由于产品成份或含量采用的是国外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被诉。
在赵先生购买的某商品中,虽然有保健功效,但是没有取得国内保健品的批准文号,只能作为普通食品。
而且他认为其含有的某种添加辅料,超过了药监局规定的关于食品的每日食用量,属于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
三是跨境电商经营管理不到位。
由于进货审查不严、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一些有瑕疵的商品进入销售流通渠道,也会被消费者起诉。
如在张先生在2015年5月3日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商品,却早在一个月前就已过保质期。
作为自贸区未来发展的一种重要商业类型,跨境电商对自贸区品牌的树立,在某种程度上有着风向标的意义。
这类案件纠纷,也折射出跨境电商等新兴业态亟需重视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此,南沙法院给出如下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在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保护跨境电商这一新兴业态,创造良好宽松又不失规范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在起草中,其中将会加强现有电商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加强政府监管可针对跨境电商小额、多次等特征建立相应的监管模式。
(三)加快完善社会诚信监督机制和跨国追溯机制逐步构建可视化信誉评价机制,政府层面可成立专业的信誉评价机构或组织,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消息。
市场层面,可引入类似“大众点评网”等众多网站已经开展的网上评价业务,消费者可通过参考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初步判断电商经营者的信誉。
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跨境电子商务投诉服务机构,由该机构代表消费者与相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交涉,协助进行跨国维权。
(四)建立网上消费纠纷解决平台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做法,但是需要注意解决裁决的可执行性问题,对于不能自动执行裁决结果的程序,必须建立相应的跨境执行机制。
国外(如欧盟)正在推行“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平台(ODR)”,即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方(如仲裁机构)解决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因电子商务契约产生的纠纷。
跨境争议的解决依赖于地区性和全球性合作体系的建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筹备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草案》,目前该草案已经进入成员国间的细节性谈判阶段。
(五)确立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审处机制。
1、建立先行赔付机制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
2、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
最新民诉法解释首次对网购合同的诉讼管辖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
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
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
因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进行特殊规定,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4、确立跨境电商的售后服务责任。
张先生网购来的商品发现早在一个月前就已过保质期;而且包装看不到产品的成分、功效等中文说明信息……
“当我们网购遇到问题,该怎么办呢?
近日,自贸君参加了由广东省法院牵头,南沙、横琴和 前海法院相关领导参加的在南沙区政府召开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法院沟通合作机制第一次联席会议,就在自贸区建设中,遇到的跨境电商、保理合同业务以及域外法查明平台机制的建立等问题作汇报与讨论。
咱们来谈一谈跨境电商中,
精明的你怎样买的便宜,用的安心?
“跨境商品可能有什么问题?”
截止目前,南沙法院共受理涉及跨境电商企业的案件共5件,涉案金额约1 4万元,案由均为产品责任纠纷或者买卖合同纠纷。调解结案3件,其余在审。
大多数案件显示为,消费者以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为由,要求跨境电商企业退货并加倍赔偿。
就案件审理情况看,主要涉及的问题如下
一是跨境商品的包装不规范。
张先生就因为商品包装只有外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导致看不到产品的成分、功效、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和经销商等中文说明信息。
这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须有中文标签的要求。于是他以产品责任为由,起诉了该商品的相关企业。
二是跨境商品的成份不符合国内标准。
由于产品成份或含量采用的是国外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被诉。
在赵先生购买的某商品中,虽然有保健功效,但是没有取得国内保健品的批准文号,只能作为普通食品。
而且他认为其含有的某种添加辅料,超过了药监局规定的关于食品的每日食用量,属于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
三是跨境电商经营管理不到位。
由于进货审查不严、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一些有瑕疵的商品进入销售流通渠道,也会被消费者起诉。
如在张先生在2015年5月3日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商品,却早在一个月前就已过保质期。
作为自贸区未来发展的一种重要商业类型,跨境电商对自贸区品牌的树立,在某种程度上有着风向标的意义。
这类案件纠纷,也折射出跨境电商等新兴业态亟需重视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此,南沙法院给出如下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在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保护跨境电商这一新兴业态,创造良好宽松又不失规范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在起草中,其中将会加强现有电商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加强政府监管可针对跨境电商小额、多次等特征建立相应的监管模式。
(三)加快完善社会诚信监督机制和跨国追溯机制逐步构建可视化信誉评价机制,政府层面可成立专业的信誉评价机构或组织,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消息。
市场层面,可引入类似“大众点评网”等众多网站已经开展的网上评价业务,消费者可通过参考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初步判断电商经营者的信誉。
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跨境电子商务投诉服务机构,由该机构代表消费者与相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交涉,协助进行跨国维权。
(四)建立网上消费纠纷解决平台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做法,但是需要注意解决裁决的可执行性问题,对于不能自动执行裁决结果的程序,必须建立相应的跨境执行机制。
国外(如欧盟)正在推行“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平台(ODR)”,即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方(如仲裁机构)解决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因电子商务契约产生的纠纷。
跨境争议的解决依赖于地区性和全球性合作体系的建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筹备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草案》,目前该草案已经进入成员国间的细节性谈判阶段。
(五)确立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审处机制。
1、建立先行赔付机制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
2、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
最新民诉法解释首次对网购合同的诉讼管辖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
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
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
因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进行特殊规定,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4、确立跨境电商的售后服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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