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关跨境备货新规:新鲜水果不给进?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0-16  浏览:74  海淘动态

10月26日,随着海关总署58号文规范跨境进口电商模式后,各大跨境电商试点也开始逐渐发放新政来管理进口业务。日前,重庆发放了25号公告,借此来规范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目业务运作和规范管理。在重庆海关25号文中,重庆海关确立了进口业务企业备案的准入条件,并明确指出进口网购备货模式试点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电商企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商品备案信息。负面清单商品不得参与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网购备货模式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该跨境电商进口网购备货模式的商品备案负面清单中,包括了新鲜水果、酒类等食品类目。据世界超市网了解,对于生鲜食品,浙江口岸相对于重庆口岸更激进,在今年九月,浙江杭州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商处处长王一晨曾透露,浙江口岸已为杭州申报进境水果、肉制品指定口岸,相关申报已获相关部门支持。而在本月中旬,杭州综试区正式走通保税肉制品跨境电商模式,并卖出首快跨境电商“保税牛肉”。而重庆保税区是最早获批的跨境试点城市之一,虽因地理位置原因,国际运输和业务开展缓慢,但在今年6月份,其正式利用“渝新欧“(重庆——新疆——欧洲)国际班列进行跨境电商商品运送,开启了进口电商的陆运时代。以下为重庆海关25号文政策原文:重庆海关公告2015年25号公告为规范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目业务运作和规范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项目企业备案、商品备案和备案流程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业务的企业备案准入条件。电商企业及电商相关企业通过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向通关平台提交备案信息。具体企业类别和应提供的资料如下:(一)电商企业1.自营类电商企业自营类电商企业为具备进出口资质且在境内注册,通过自有电商网站直接销售自有商品的电商企业。自营类电商企业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和具备以下条件:(1)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2)已审批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即“ICP备案号”)。(3)自有的真实经营的互联网网址。(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6)电商企业应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订单数据自动实时向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并接收公共服务平台的回执。2.平台类电商企业平台类电商企业为自有电商业务经营网站,且向入驻此网站从事网上交易的商家收取店铺入驻费、交易手续费、广告促销费等费用的企业。原则上,入驻商家不能单独进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申报操作。平台类电商企业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和具备以下条件:(1)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3)自有的真实经营的互联网网址。(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6)平台类电商企业应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订单数据自动实时向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并接收公共服务平台的回执。3.授权类电商企业授权类电商企业为通过自有电商网站直接销售商品,但因各种原因无法直接向海关备案的电商企业。该类电商企业应向海关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一家已在海关备案的电商企业作为其代理向海关备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代理类电商企业应在重庆注册,相关资质参照自营类电商企业要求。代理类电商企业原则上只能承担一家授权类电商企业的代理工作。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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