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物品缴税,或要计入物流价格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6-20  浏览:146  海淘动态

近日,海关总署以“加急”的方式,向郑州、上海等六个城市下发了关于“保税进口”的通知。对“海淘”一族来说,计税方式可能要含有物流费用了。郑州一业内人士称,通知保证了政策的规范性,也增加了灵活性,最终受益的还是消费者。
单次购买有限制,但未提及全年购买限额
近日,海关总署以加急文件的形式,向上海、郑州、杭州、宁波、广州、重庆等六个城市的海关,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对“保税进口”模式进行了规范。
业内人士称,与海关总署2012年7月下发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相比,通知中关于试点商品范围、个人物品通关规定、进口税起征点等内容,变化并不大。其中,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原则仍是“个人自用、合理数量”,“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而在税率上,“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不过,“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此,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总经理助理唐杰表示,通知仅对单次购买的数额限制进行了重申,没有提及全年的限额。这一点,让政策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基础上,更具有灵活性。最终受益的,还是消费者。
以前,个人每年的购买限额为2万元。
给出了“负面清单”——啥东西不能进出境,一目了然
此次通知,让唐杰最感兴趣的,就是附件“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他说,国家以“附件目录”的形式,列出了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表,对海关监管和企业管理来说,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快速通关。“哪些可以买,哪些不可以,一对照就清楚了。”
而且,查看表格后,唐杰说,与原来相比,可供进出境的物品范围也扩大了,操作性更明确,更接近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市场监管和消费需求之间的沟壑在慢慢缩小。
不过,遗憾仍存在。
唐杰说,目录与市场需求、消费者愿望和经销商期望相比,仍有差距。在老百姓消费需求比较大的领域,如奶粉、食品等产品,应该再放开一些,在购买数量上,可以增多一些。
“现在,个人消费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个人消费金额也应当适当提高。”唐杰说。
海淘物品缴税要计入物流价格
关于试点企业的监管上,通知要求“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唐杰说,在河南保税物流中心有专门的海关机构,二者的联通一直都有,但那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联通,而“E贸易”(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属于新型贸易模式,这种新型的联通方式还在建立。
“E贸易”是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内重要的“海淘”载体。
“这种联通方式的建立,有利于管理部门的监管,为新型模式走向规范打下基础。从整个通知来看,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基础上,监管方式变得更加灵活、宽松。”
对于“海淘一族”来说,此次通知还有一个关注点,就是税款的计征价格方式。通知要求,“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
唐杰说,以前都是根据采购小票上的价格,以后,可能要计入物流价格了。
对此,有家网站还帮大家算了一笔账,“比如我在美国采购一件商品480元,然后我卖给中国消费者,加国际运费以后550元。海关以550为征收税的价格的话,550×10%=55,55元超过了50元,就必须征税。而如果海关以480元作为征税的价格,480×10%=48,低于50元的免税额度,就不需要缴税。新增的这句话就明确了以后都要以成交价550元作为收税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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