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代购最新消息:无“合法身份”或涉嫌走私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9-21  浏览:215  海淘动态

在工商部门反走私法规缺失了7年多之后,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流通领域中,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至此将无处遁形。这意味着,若进口商品无合法来源凭证,海淘和代购等都将被列入走私之列。昨日,市工商局公布了举报电话:84311547,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走私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尴尬 法律依据曾有7年空白期  过去,我国虽有《海关法》等可适用于反走私工作,但对于难以查清走私渠道、贩卖流入市场的走私商品的行为,没有专门法规进行规范。上个世纪80年代出台、曾经普遍适用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虽有这方面的规定,却在2008年1月23日废止,流通领域反走私执法出现了法律依据上的空白期。  记者从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了解到,《条例》的出台,弥补了工商部门反走私法规方面的缺失。《条例》为进口商品经营者设定了索要、保存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义务;扩大了违法责任人的范围;赋予了工商部门对在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凭证进口商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烟草专卖品除外)的经营者、服务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实施没收进口商品、销售货款、违法所得及罚款等行政处罚;规定了对涉案无主财产的处理程序;彻底解决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查处走私贩私案件,无强制手段、无处罚依据的问题,使工商部门走出了“三定方案有职能,执法工作无依据”的尴尬境地。  新规 合法凭证商家需保存两年  按照《条例》规定,经营者所经营的进口商品,应当具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发票、拍卖发票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经营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产品的,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对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的经营者,未能在查获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相关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工商部门将依据《条例》规定,没收相关进口商品及其已经销售的货款,并处商品货值金额30%的罚款。  另外,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档案管理制度,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追问  海淘和代购属于走私吗?  不少市民关心,近几年风生水起的海淘和代购属不属于走私?对此,市工商局相关人员表示,在《条例》的第一稿中,曾有专门的条款针对海淘和代购问题,但在正式稿中,没有见到海淘和代购的相关条例。  “按照目前《条例》的解释,只要是无法提供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凭证,便涉嫌走私。 ”市工商局相关人员称。  罚则  为走私贩私行方便将受5倍罚款  据了解,《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为经营走私商品提供服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列入违法追责范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提供下列服务:运输、仓储、保管;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方式提供广告;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等。违反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我市工商部门将在《大连日报》和“辽宁打私网”同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按照《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如果所查扣物品中有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工商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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