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物品缴税,将计入物流价格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8-25 浏览:160 海淘动态
近日,海关总署以加急文件的形式,向上海、郑州、杭州、宁波、广州、重庆等六个城市的海关,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对“保税进口”模式进行了规范。
业内人士称,与海关总署2012年7月下发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相比,通知中关于试点商品范围、个人物品通关规定、进口税起征点等内容,变化并不大。其中,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原则仍是“个人自用、合理数量”,“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而在税率上,“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不过,“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此,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总经理助理唐杰表示,通知仅对单次购买的数额限制进行了重申,没有提及全年的限额。这一点,让政策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基础上,更具有灵活性。最终受益的,还是消费者。
以前,个人每年的购买限额为2万元。
啥东西不能进出境,一目了然
此次通知,让唐杰最感兴趣的,就是附件“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他说,国家以“附件目录”的形式,列出了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表,对海关监管和企业管理来说,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快速通关。“哪些可以买,哪些不可以,一对照就清楚了。”
而且,查看表格后,唐杰说,与原来相比,可供进出境的物品范围也扩大了,操作性更明确,更接近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市场监管和消费需求之间的沟壑在慢慢缩小。
不过,遗憾仍存在。
唐杰说,目录与市场需求、消费者愿望和经销商期望相比,仍有差距。在老百姓消费需求比较大的领域,如奶粉、食品等产品,应该再放开一些,在购买数量上,可以增多一些。
“现在,个人消费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个人消费金额也应当适当提高。”唐杰说。
海淘物品缴税要计入物流价格
关于试点企业的监管上,通知要求“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业内人士称,与海关总署2012年7月下发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相比,通知中关于试点商品范围、个人物品通关规定、进口税起征点等内容,变化并不大。其中,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原则仍是“个人自用、合理数量”,“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而在税率上,“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不过,“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此,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总经理助理唐杰表示,通知仅对单次购买的数额限制进行了重申,没有提及全年的限额。这一点,让政策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基础上,更具有灵活性。最终受益的,还是消费者。
以前,个人每年的购买限额为2万元。
啥东西不能进出境,一目了然
此次通知,让唐杰最感兴趣的,就是附件“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他说,国家以“附件目录”的形式,列出了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表,对海关监管和企业管理来说,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快速通关。“哪些可以买,哪些不可以,一对照就清楚了。”
而且,查看表格后,唐杰说,与原来相比,可供进出境的物品范围也扩大了,操作性更明确,更接近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市场监管和消费需求之间的沟壑在慢慢缩小。
不过,遗憾仍存在。
唐杰说,目录与市场需求、消费者愿望和经销商期望相比,仍有差距。在老百姓消费需求比较大的领域,如奶粉、食品等产品,应该再放开一些,在购买数量上,可以增多一些。
“现在,个人消费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个人消费金额也应当适当提高。”唐杰说。
海淘物品缴税要计入物流价格
关于试点企业的监管上,通知要求“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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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族”们 税额5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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