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帮忙代购海淘 商品出问题可免责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5-06 浏览:177 海淘攻略
去年跨境电商飞速发展,天猫国际、亚马逊等展开竞争,36家本土跨境电商企业如世纪购、西港全球购、优鲜码头等也逐步落地开花。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有了这么多跨境电商,海购就真的保险了吗?熊某通过一家全球购的实体店购买荷兰某品牌奶粉,却发现包装无中文标签,便以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为由,将拥有该门店的重庆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电商)告上法庭。
近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认为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电商是委托关系,不是买卖关系,遂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海购索要十倍赔偿
今年5月8日至16日,熊某在一家全球购实体店购买了荷兰某品牌奶粉9罐,后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认为电商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起诉要求电商退款1887元,并索要十倍赔偿——18870元。
对此,电商认为双方的交易方式系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也是按照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且货物一直处于海关严格监管之下,交易过程合法有效,通关产品亦没有质量问题,自己不应当承担退款和十倍赔偿的责任。
是按个人名义通关
6月25日,此案在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熊某分5次在电商所属的某某全球购实体店定购9罐荷兰某品牌奶粉。通过电商员工的协助,熊某当场填写订单,提交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向电商支付了货款(含关税)。电商向熊某出具了购物收据。
之后,电商通过互联网将订单及原告个人信息,报送至海关保税区。海关对订单确定的奶粉按熊某出境个人行李、邮递物品的名义办理通关手续和征收行邮物品税,最后由被告通过快递方式向熊某交付奶粉。熊某收到的奶粉均为境外生产时的原始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内容。
电商出售的是服务
另查明,电商将涉案奶粉样品委托给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我国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核心要素是电商是以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事务,即熊某与电商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熊某作为委托人,电商作为受托人,由电商为消费者提供采购商品、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并收取消费者的购买价款、关税、运费和委托报酬,电商并非是销售者。
换言之,电商向熊某出售的是他的服务,而非商品本身,亦不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且熊某未证明因电商的过错造成了自己的损失。
日前,沙坪坝区法院判决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支招:跨境购应选大渠道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既然选择海淘,就要做好承担风险的准备。一分钱一分货,不要去贪小便宜,也不要盲目地买很多打折但自己不需要的商品。购物时要选择正规、大型电商网站,同时保存凭证作为日后维权依据。
律师提醒
孙远强律师认为,跨境电商与海境外品牌、商家未能实现“一手货源”直接授权、对接,也造成了消费者维权难。
孙律师坦言,海淘维权的困境,与尚未建立的跨境法律监管体系有很大关系,“我国现行《消费者保护法》很难保障消费者的‘海淘’权益,并且海外电商的购物保障仅面向本土消费者,因此,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亟待完善。”
近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认为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电商是委托关系,不是买卖关系,遂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海购索要十倍赔偿
今年5月8日至16日,熊某在一家全球购实体店购买了荷兰某品牌奶粉9罐,后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认为电商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起诉要求电商退款1887元,并索要十倍赔偿——18870元。
对此,电商认为双方的交易方式系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也是按照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且货物一直处于海关严格监管之下,交易过程合法有效,通关产品亦没有质量问题,自己不应当承担退款和十倍赔偿的责任。
是按个人名义通关
6月25日,此案在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熊某分5次在电商所属的某某全球购实体店定购9罐荷兰某品牌奶粉。通过电商员工的协助,熊某当场填写订单,提交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向电商支付了货款(含关税)。电商向熊某出具了购物收据。
之后,电商通过互联网将订单及原告个人信息,报送至海关保税区。海关对订单确定的奶粉按熊某出境个人行李、邮递物品的名义办理通关手续和征收行邮物品税,最后由被告通过快递方式向熊某交付奶粉。熊某收到的奶粉均为境外生产时的原始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内容。
电商出售的是服务
另查明,电商将涉案奶粉样品委托给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我国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核心要素是电商是以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事务,即熊某与电商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熊某作为委托人,电商作为受托人,由电商为消费者提供采购商品、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并收取消费者的购买价款、关税、运费和委托报酬,电商并非是销售者。
换言之,电商向熊某出售的是他的服务,而非商品本身,亦不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且熊某未证明因电商的过错造成了自己的损失。
日前,沙坪坝区法院判决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支招:跨境购应选大渠道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既然选择海淘,就要做好承担风险的准备。一分钱一分货,不要去贪小便宜,也不要盲目地买很多打折但自己不需要的商品。购物时要选择正规、大型电商网站,同时保存凭证作为日后维权依据。
律师提醒
孙远强律师认为,跨境电商与海境外品牌、商家未能实现“一手货源”直接授权、对接,也造成了消费者维权难。
孙律师坦言,海淘维权的困境,与尚未建立的跨境法律监管体系有很大关系,“我国现行《消费者保护法》很难保障消费者的‘海淘’权益,并且海外电商的购物保障仅面向本土消费者,因此,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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