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邮与保税可能会有区别,意义在产品细分上区别管理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5-13 浏览:167 海淘动态
近日针对跨境进口电商税改落地闹得沸沸扬扬,而就在昨日,世界超市网得到广州海关的答复:税改政策还没确定下来,让业内各位稍安勿躁。(点击进入>>跨境税改的“前世今生”专题)
然而,对于从上个年度开始就一直在进行的进口税改,绝大部分从业者都十分关注。近日,世界超市网对此,再次采访了深圳有信达电商事业部副总经理张炯,对税改的影响做了深入剖析解读。
税改重点在哪几个点?
根据去年9月份的内部文件可以看到,税改最主要的变化集中在以下几点:
1、关于税率,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制的部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征税。单个不可分割商品价值超过2000元限额的,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全额征税。取消了50元免征额度,按增值税和消费税70%征收,即17%*70%=11.9%。
2、明确消费者作为纳税人,实际交易价格(包裹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3、适用此政策的商品要求与海关三单连接对比的平台和商品,没有和海关联网,但是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能提供三单的,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商品。其他类型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新税制是否具有普适性?
张炯认为,综合税虽然是此次税改的重点,但是该税种如果按照正常的发展来看,是更适合保税备货模式的。
张炯告诉世界超市网,目前无论是政府倡导的阳光清关模式,还是以往传统电商进口的渠道,例如:商业快件、邮政小包进口,都是使用行邮税,税率按照商品分类的等级分成10% 20% 30% 50%,行邮税为海关统一征收的税率。没有增值税消费税一说。政府倡导的,根据海关96-97文列明的跨境电商清关模式,就分成两种:保税备货模式和直邮集货模式(后附两种模式区别详解)。
两者区别:直邮集货模式在海外就形成的个人订单,因此进口到国内,不属于批量进口,不进保税仓,与一般贸易不沾边;也没有形成B2B 的贸易模式。而保税进口在海关立场来看,前端是批量进口,有点类似一般贸易进口,批量到国内保税仓(试点城市才可以)后,电商平台才可以进行平台销售给消费者,形成个人订单。
如果新税率修改后,变成关税零,增值税和消费税(部分商品才会有消费税,如化妆品)征收一般贸易为标准的70%,即为11.9%,这种调整适合保税备货模式,但对于直邮模式,本身就不存在批量进口的行为,在国外就形成独立包装的订单,只是将若干订单打包一块发到国内,同一般贸易不沾边,如果也将使用新税率,无疑是将跨境电商两种进口模式作为一种贸易海关代码统一制定税率。
因此,张炯认为,新税率的调整,可能会对直邮集货B2C和保税备货B2B2C分别出具体细则,不会一概而论。
取消50元起征税,是否真的就优势大减?
张炯在接受世界超市网采访时普及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知识,那就是进口电商原本实行的行邮税,是不具备增值税抵扣的条件的,也就是说,在交完行邮税(50元以下免征)的情况下,还得被征收17%的增值税。当然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这个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
这里需要注明一下:税局对一般纳税人收取营业税,这是对每个企业都有要求的,几年前的营改增,税局向企业收取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此后就是我们熟知的增值税。而电商企业在国内注册有好几种,有在境外注册的,比如香港,有在自贸区注册的,有在国内注册的,有一般纳税人,有小型纳税人企业。据说是境外注册的,和自贸区注册的企业免缴营业税(增值税)。
而行邮税为什么不能抵扣增值税?因为行邮税是对个人物品产生的税种,而个人物品是属于最终消费者的,已经不能作为增值部分向税局申请抵扣。
在一般贸易里面,海关代缴增值税17%是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但行邮税(即跨境电商目前的税率品种)据说是无法抵扣的,那么税局会全额征税。如果新税率实施,变为综合税11.9%,因为是增值税为基础变化的,如果能被税局认可作为进项抵扣,那么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无疑是利好,即使50元免去了,但11.9%可以作为成本抵扣,这种运作完全有利于一般纳税人扩大运营规模。
如此看来,取消50元免征税是否就意味着优势尽失?这不是简单计算税率公式,行邮税和新税率哪个最后便宜可以衡量的。
目前,很多评论在计算新税率和取消免税额的影响,肯定会有影响,而且目前很多评论对于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也列举的不是很清晰。对于海关在跨境电商新的变革,张炯认为更多的是平衡一般贸易,跨境电商、个人物品(行邮税)的不同阶段适应的发展。
税改更大的意义:在产品细分上进行区别管理
张炯认为此次税改是为了平衡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差距,但是更大的意义是在产品细分上进行区别管理。
一般贸易更多的是在工业,原材料、工业产品上需要获得政策的扶持,而跨境电商大部分产品都是在日常消费品,日用品产品类别有区别。反而个人物品(商业快件,邮政渠道)更多的是个人自用。
这三种模式形成主要的进口模式,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一定会完全区别开来,政府的政策是导向管理。比如在邮政进口和跨境电商进口,如何进行区别和监管,实际上,邮政渠道的个人物品自用,很早就被海淘大军占领了很大部分市场,但现在新法规出来,到底怎么对待这两种模式呢?商业快件进口,邮政小包进口本还是行邮税缴纳的,如何和跨境电商区别开来,这要考验海关高层的智慧和权衡能力。
如果没有很明显的指引,上述三个模式的运作,对于商家来讲还是需要时间磨合的。
综上所述,张炯认为此次税改,1、还需要等待海关细则包括系统切换,2、综合税缴纳的税单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3、消费税的计算待定;4、境外境内注册的电商企业税务条例是否会顺应调整。
附:
保税备货:货品进口到国内保税仓后,通过消费者在电商下单,进行三单对碰,清单申报,用行邮税标准以个人订单为单位进行是否征税和监管。海关认为,进口主体为B2B2C,前端仍与一般贸易类同。
特点是批量到国内保税仓(试点城市才可以)后,电商平台才可以进行平台销售给消费者。
直邮集货模式:货物还在海外,包括香港时候,平台就产生消费者订单,由平台将产生的订单通过仓储、分拣、打包,转运公司/空运公司发回国内海关快件中心(直邮集货模式海关是在快件中心里面完成,必须有分拣线)。
然而,对于从上个年度开始就一直在进行的进口税改,绝大部分从业者都十分关注。近日,世界超市网对此,再次采访了深圳有信达电商事业部副总经理张炯,对税改的影响做了深入剖析解读。
税改重点在哪几个点?
根据去年9月份的内部文件可以看到,税改最主要的变化集中在以下几点:
1、关于税率,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制的部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征税。单个不可分割商品价值超过2000元限额的,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全额征税。取消了50元免征额度,按增值税和消费税70%征收,即17%*70%=11.9%。
2、明确消费者作为纳税人,实际交易价格(包裹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3、适用此政策的商品要求与海关三单连接对比的平台和商品,没有和海关联网,但是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能提供三单的,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商品。其他类型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新税制是否具有普适性?
张炯认为,综合税虽然是此次税改的重点,但是该税种如果按照正常的发展来看,是更适合保税备货模式的。
张炯告诉世界超市网,目前无论是政府倡导的阳光清关模式,还是以往传统电商进口的渠道,例如:商业快件、邮政小包进口,都是使用行邮税,税率按照商品分类的等级分成10% 20% 30% 50%,行邮税为海关统一征收的税率。没有增值税消费税一说。政府倡导的,根据海关96-97文列明的跨境电商清关模式,就分成两种:保税备货模式和直邮集货模式(后附两种模式区别详解)。
两者区别:直邮集货模式在海外就形成的个人订单,因此进口到国内,不属于批量进口,不进保税仓,与一般贸易不沾边;也没有形成B2B 的贸易模式。而保税进口在海关立场来看,前端是批量进口,有点类似一般贸易进口,批量到国内保税仓(试点城市才可以)后,电商平台才可以进行平台销售给消费者,形成个人订单。
如果新税率修改后,变成关税零,增值税和消费税(部分商品才会有消费税,如化妆品)征收一般贸易为标准的70%,即为11.9%,这种调整适合保税备货模式,但对于直邮模式,本身就不存在批量进口的行为,在国外就形成独立包装的订单,只是将若干订单打包一块发到国内,同一般贸易不沾边,如果也将使用新税率,无疑是将跨境电商两种进口模式作为一种贸易海关代码统一制定税率。
因此,张炯认为,新税率的调整,可能会对直邮集货B2C和保税备货B2B2C分别出具体细则,不会一概而论。
取消50元起征税,是否真的就优势大减?
张炯在接受世界超市网采访时普及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知识,那就是进口电商原本实行的行邮税,是不具备增值税抵扣的条件的,也就是说,在交完行邮税(50元以下免征)的情况下,还得被征收17%的增值税。当然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这个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
这里需要注明一下:税局对一般纳税人收取营业税,这是对每个企业都有要求的,几年前的营改增,税局向企业收取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此后就是我们熟知的增值税。而电商企业在国内注册有好几种,有在境外注册的,比如香港,有在自贸区注册的,有在国内注册的,有一般纳税人,有小型纳税人企业。据说是境外注册的,和自贸区注册的企业免缴营业税(增值税)。
而行邮税为什么不能抵扣增值税?因为行邮税是对个人物品产生的税种,而个人物品是属于最终消费者的,已经不能作为增值部分向税局申请抵扣。
在一般贸易里面,海关代缴增值税17%是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但行邮税(即跨境电商目前的税率品种)据说是无法抵扣的,那么税局会全额征税。如果新税率实施,变为综合税11.9%,因为是增值税为基础变化的,如果能被税局认可作为进项抵扣,那么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无疑是利好,即使50元免去了,但11.9%可以作为成本抵扣,这种运作完全有利于一般纳税人扩大运营规模。
如此看来,取消50元免征税是否就意味着优势尽失?这不是简单计算税率公式,行邮税和新税率哪个最后便宜可以衡量的。
目前,很多评论在计算新税率和取消免税额的影响,肯定会有影响,而且目前很多评论对于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也列举的不是很清晰。对于海关在跨境电商新的变革,张炯认为更多的是平衡一般贸易,跨境电商、个人物品(行邮税)的不同阶段适应的发展。
税改更大的意义:在产品细分上进行区别管理
张炯认为此次税改是为了平衡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差距,但是更大的意义是在产品细分上进行区别管理。
一般贸易更多的是在工业,原材料、工业产品上需要获得政策的扶持,而跨境电商大部分产品都是在日常消费品,日用品产品类别有区别。反而个人物品(商业快件,邮政渠道)更多的是个人自用。
这三种模式形成主要的进口模式,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一定会完全区别开来,政府的政策是导向管理。比如在邮政进口和跨境电商进口,如何进行区别和监管,实际上,邮政渠道的个人物品自用,很早就被海淘大军占领了很大部分市场,但现在新法规出来,到底怎么对待这两种模式呢?商业快件进口,邮政小包进口本还是行邮税缴纳的,如何和跨境电商区别开来,这要考验海关高层的智慧和权衡能力。
如果没有很明显的指引,上述三个模式的运作,对于商家来讲还是需要时间磨合的。
综上所述,张炯认为此次税改,1、还需要等待海关细则包括系统切换,2、综合税缴纳的税单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3、消费税的计算待定;4、境外境内注册的电商企业税务条例是否会顺应调整。
附:
保税备货:货品进口到国内保税仓后,通过消费者在电商下单,进行三单对碰,清单申报,用行邮税标准以个人订单为单位进行是否征税和监管。海关认为,进口主体为B2B2C,前端仍与一般贸易类同。
特点是批量到国内保税仓(试点城市才可以)后,电商平台才可以进行平台销售给消费者。
直邮集货模式:货物还在海外,包括香港时候,平台就产生消费者订单,由平台将产生的订单通过仓储、分拣、打包,转运公司/空运公司发回国内海关快件中心(直邮集货模式海关是在快件中心里面完成,必须有分拣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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