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商成为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单一窗口+大数据成为监管利器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5-28 浏览:192 海淘动态
日前,浙江省商务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促进浙江跨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针对目前新兴的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暂行办法》做出了不少调整,明确监管细则,适时推出了“大数据监测”、“单一窗口”监管措施以及新增了“第三方平台”、“个人网商”等经营主体。
世界超市网了解到,本次《办法》的制定是参阅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以及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
相较于2014年版的《通知》从总体思路、重点工作、组织实施这三个方面来制定浙江省跨境电商的政策方针而言,本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四条,涵盖了总则、经营主体管理、产业支持政策、监督管理以及附则,明显更加侧重于对跨境电商的监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跨境电商行业,《暂行办法》在不少细则上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个人网商”得到重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认定有变更
此次《暂行办法》在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上由《通知》中的三类细化为四类。
在原先的“自建平台企业”、“电商应用企业”和“电商服务企业”三类经营主体的基础上,把原先被列入“电商服务企业”的“为跨境电商应用企业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独立出来,新增了一项“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
另外,由原先被定义为“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含个体商)”户的“电商应用企业”经营主体中增添了“个人网商”这一示例。
明确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管理措施
《暂行办法》中,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管理措施也更为明确。
由原先的海关、国检等监管部门“根据其业务需要”分别予以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报关、检验检疫、退税和结汇等相关手续的资格,变更为“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办理手续资格。
同时《暂行办法》正对备案登记管理措施,还要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要求备案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进行业务辅导、咨询和资料初审业务负责。同时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企业完整资料的情况下,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备案工作。
注重利用大数据以及“单一窗口”
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在监管措施上更加注重利用大数据以及“单一窗口”功能。
包括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在备案、信息查询、提交单证、订单信息、仓储物流等以及监管机构实施监管都涉及到“单一窗口”的应用,这在之前的《通知》中并没有提及。
此外,为了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实时监测,浙江省商务厅还牵头组织应用大数据手段进行检测,检测的结果将作为相关部门检验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所上报信息真实性的主要依据。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在监管细则上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备案登记、单证提交等都作出详细说明,让备案企业有法可依,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作为出口跨境电商经营主力、群体庞大的个人网商群体被列入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以及第三方平台单独区分出来对企业来说都是利好消息。
以下为《暂行办法》全文:
世界超市网了解到,本次《办法》的制定是参阅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以及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
相较于2014年版的《通知》从总体思路、重点工作、组织实施这三个方面来制定浙江省跨境电商的政策方针而言,本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四条,涵盖了总则、经营主体管理、产业支持政策、监督管理以及附则,明显更加侧重于对跨境电商的监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跨境电商行业,《暂行办法》在不少细则上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个人网商”得到重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认定有变更
此次《暂行办法》在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上由《通知》中的三类细化为四类。
在原先的“自建平台企业”、“电商应用企业”和“电商服务企业”三类经营主体的基础上,把原先被列入“电商服务企业”的“为跨境电商应用企业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独立出来,新增了一项“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
另外,由原先被定义为“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含个体商)”户的“电商应用企业”经营主体中增添了“个人网商”这一示例。
明确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管理措施
《暂行办法》中,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管理措施也更为明确。
由原先的海关、国检等监管部门“根据其业务需要”分别予以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报关、检验检疫、退税和结汇等相关手续的资格,变更为“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办理手续资格。
同时《暂行办法》正对备案登记管理措施,还要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要求备案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进行业务辅导、咨询和资料初审业务负责。同时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企业完整资料的情况下,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备案工作。
注重利用大数据以及“单一窗口”
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在监管措施上更加注重利用大数据以及“单一窗口”功能。
包括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在备案、信息查询、提交单证、订单信息、仓储物流等以及监管机构实施监管都涉及到“单一窗口”的应用,这在之前的《通知》中并没有提及。
此外,为了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实时监测,浙江省商务厅还牵头组织应用大数据手段进行检测,检测的结果将作为相关部门检验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所上报信息真实性的主要依据。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在监管细则上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备案登记、单证提交等都作出详细说明,让备案企业有法可依,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作为出口跨境电商经营主力、群体庞大的个人网商群体被列入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以及第三方平台单独区分出来对企业来说都是利好消息。
以下为《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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