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严管奶粉再放大招:标签标识整顿开启 “海淘”奶粉这回能过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6-25 浏览:198 海淘动态
12月1日,小食代才在速读食讯里引述报道称食药总局将开展奶粉标签标识清理整顿,没想到它会以雷霆般的速度在今天落地。
今天,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份落款为12月7日的通知,正式拉开了中国对奶粉粉标签标识清理整顿的序幕。值得注意的是,当中很多规定原本属于配方注册制的一部分。根据规定,所有继续要在中国销售的奶粉,必须要在2018年1月前完成配方注册。
我们首先看看这份通知的正文,其中蓝色字为小食代后期所加:
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今年10月1日施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近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在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不规范现象仍十分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决定近期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 28050—2011中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等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六、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加强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培训,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对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
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严格周密的工作方案,确定工作要求、实施步骤、治理重点、检查措施,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企业改进标签标识,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查处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送总局食监一司。
今天晚间,小食代翻查今年早些时候出台的配方注册制文件,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列明了奶粉的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六种内容,它们是: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此外,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第三十二条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第三十一条,则规定“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
对比今天发布的总局通知,后者又有新意,包括新增加了“字号大小或色差”上的要求,以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等。
让小食代关注的是,还有对进口奶粉的监管。上述通知写明“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意味着,一旦被按照上述要求执法,“海淘”奶粉将极有机会受困于本轮清理,因为它们不大可能在标签上体现全这些信息。
今天晚间,小食代登陆一些知名的电商平台,通过搜索“进口奶源”,依然能返回有关结果,但是该描述并不出现在奶粉标签中,而是在商品的介绍文字中。至于搜索“零添加”,也同样出现类似的结果,即描述不在标签中,而是在商品的介绍文字中,但小食代注意到,这大部分是一些销售“海淘”奶粉的商家的不规范宣传。
为什么中国的监管当局对于处理奶粉标签问题的优先度这么高呢?答案或者能在今年6月8日讲解配方注册“新政“的新闻发布会上找到。当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说:“我们现在的配方滥,标签乱,声称益智、增高、补脑袋等等情况。”
一同出席发布会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司长张靖也表示,标签本身是为了给消费者用来选择产品或者是介绍产品的一个简要说明。如果说明不能从配方证明的话,你的声称就是不实的声称,就会误导消费者。
今天,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份落款为12月7日的通知,正式拉开了中国对奶粉粉标签标识清理整顿的序幕。值得注意的是,当中很多规定原本属于配方注册制的一部分。根据规定,所有继续要在中国销售的奶粉,必须要在2018年1月前完成配方注册。
我们首先看看这份通知的正文,其中蓝色字为小食代后期所加:
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今年10月1日施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近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在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不规范现象仍十分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决定近期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 28050—2011中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等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六、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加强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培训,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对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
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严格周密的工作方案,确定工作要求、实施步骤、治理重点、检查措施,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企业改进标签标识,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查处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送总局食监一司。
今天晚间,小食代翻查今年早些时候出台的配方注册制文件,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列明了奶粉的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六种内容,它们是: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此外,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第三十二条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第三十一条,则规定“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
对比今天发布的总局通知,后者又有新意,包括新增加了“字号大小或色差”上的要求,以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等。
让小食代关注的是,还有对进口奶粉的监管。上述通知写明“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意味着,一旦被按照上述要求执法,“海淘”奶粉将极有机会受困于本轮清理,因为它们不大可能在标签上体现全这些信息。
今天晚间,小食代登陆一些知名的电商平台,通过搜索“进口奶源”,依然能返回有关结果,但是该描述并不出现在奶粉标签中,而是在商品的介绍文字中。至于搜索“零添加”,也同样出现类似的结果,即描述不在标签中,而是在商品的介绍文字中,但小食代注意到,这大部分是一些销售“海淘”奶粉的商家的不规范宣传。
为什么中国的监管当局对于处理奶粉标签问题的优先度这么高呢?答案或者能在今年6月8日讲解配方注册“新政“的新闻发布会上找到。当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说:“我们现在的配方滥,标签乱,声称益智、增高、补脑袋等等情况。”
一同出席发布会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司长张靖也表示,标签本身是为了给消费者用来选择产品或者是介绍产品的一个简要说明。如果说明不能从配方证明的话,你的声称就是不实的声称,就会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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