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从淘宝事件看互联网商业新秩序的构建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26 浏览:63 海淘人物
最近,淘宝商城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淘宝商城为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单方面宣布将商家的技术服务年费由过去的6000元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此举引起大批商家特别是中小商家的强烈不满,约7000家中小卖家对大卖家进行攻击,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导致这些商家的大部分商品下架被拍死,淘宝商城一度陷入瘫痪。如果单纯从商业目的来看,淘宝商城的这一行为并无可厚非,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淘宝商城出于提高门槛、升级质量或是盈利的目的,采取了涨价的手段,这是商业领域的惯用手法,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然而,淘宝商城由于忽略中小商家的利益,单方面、大幅度提高准入费用而引发大面积网络围堵,就不再是简单的商业行为,因为它破坏了原有的商业生态。这就引发我们对一个问题的思考:我们该如何构建互联网商业新秩序?现有的互联网商业秩序积弊已久互联网的诞生对人类的影响无疑是重大的而深远的,它改变了我们的商业环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但是互联网的野蛮生长也带来种种问题,其间夹杂的无序竞争、泡沫、欺骗等现象屡见不鲜,到了近几年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去年9月爆发的3Q大战牵动亿万人的神经,在艰难的决定的背后,人们见证了互联网大佬们一场没有流血的战争,从此也引发对于互联网商业秩序和用户权益保护的大讨论。发迹于2010年的千团大战也让人们看到了资本对于团购网站的疯狂追逐,在利益的驱使下,虚假宣传、钓鱼、品质打折等乱象丛生,团购网站最终由虚假繁荣开始走向泡沫破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最近的淘宝商城事件再一次牵动人们紧张的神经,商家的声讨、媒体的质疑、消费者的关注将淘宝商城这个国内B2C的标杆企业推到风口浪尖,再次引发社会对于互联网商业秩序的探讨。这些现象的起因和内容都各不相同,但问题的实质则是相同的,那就是国内互联网商业秩序的落后、混乱。由于网络监管的落后和相关制度体系的缺位,互联网行业一直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因此出现市场垄断、技术异化、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在所难免。但这种现状如若放任自流,带给我们的可能是灾难性的后果。和谐共生的商业秩序才是理想的商业秩序什么样的商业秩序才是理想的商业秩序?笔者认为,和谐共生的商业秩序才是理想的商业秩序。所谓和谐共生的商业秩序,就是商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包括企业、消费者在内的主体,能够参与商业规则的制定,能够共享商业利益,同时又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的商业秩序。商业规则的制定不能是一家独大从事商业活动需要一套合理的商业规则,但商业规则的制定不能是一家独大,否则就有可能演变成霸王条款,其它主体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到侵害。反观淘宝商城事件的初始阶段,淘宝商城单方面提高商家的准入费用,就是典型的一家独大,淘宝认为,凭借自己多年来的苦心耕耘培养出来的消费群体和品牌价值,认为话语权在自己手上,因此涨价是理所当然。但是淘宝商城显然低估了中小商家的力量,最后的结果表明,这种手法行不通,淘宝商城不得不调整策略。以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导向消费者是起到决定作用的力量,互联网商业活动,必须以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为导。一些企业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不惜牺牲消费者利益,这种企业可能会获得短期的利润,但从长远来看,必将遭到市场的唾弃。对于充分竞争的市场而言,建立以消费者利益为导向的商业秩序尤为重要。关注价值链各个环节主体的利益互联网是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涉及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供货商、渠道商、消费者等,每一个环节的利益不可小视。关注各环节主体的利益,发挥各环节主体的力量,实现利益共享、商业共赢,这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不二法则,也是互联网商业的重要法则。构建一个基于对话、透明及互相尊重的贸易活动伙伴关系,这是和谐共生的互联网商业秩序的必然要求。新的商业秩序的构建需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和谐共生的商业秩序的构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充分竞争、公平交易、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二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并且有组织性,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充分竞争、公平交易、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充分竞争是新的商业秩序的首要条件,垄断的市场环境是不可能产生公平的交易秩序的。互联网是一个快速增长的行业,我们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但做大做强不是为了垄断。现在不少企业抱着这样一种心态,我发展壮大了,成了老大,集聚了各方面的优势资源,我就掌握了话语权,就可以主导商业规则,从企业自身的发展来看没什么问题,但从整个商业生态来看却是不可取的。公平交易旨在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建立一个基于对话、透明及互相尊重的贸易活动伙伴关系,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新的商业秩序需要持续不断的创新,因此,需要构建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包括鼓励企业在商业模式、竞争手段等各个方面实施创新。目前互联网企业不乏创新,但总体而言,创新力远远不够,简单抄袭、模仿等随处可见,竞争手段也较为单一,动辄以涨价为手段。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并有组织性。互联网行业是一个由多方利益主体构成的利益链条,只有当各方的利益主体的力量足够强大的时候,其正当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通常而言,一个阶层的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阶层的博弈能力,组织化程度越高,博弈能力越强,越能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就目前互联网的格局而言,需要加强中小企业、普通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组织性,提高其与商业企业的谈判和博弈能力。新的商业秩序的构建需要多方努力和谐共生的商业秩序,绝非一方之力,需要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的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推进。政府:制度体系设计义不容辞在互联网的发展大潮中,政府扮演着制度创建者和秩序维护者的角色。目前来看,互联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体系的欠缺是互联网竞争无序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和制度体系构建工作,尽快制定和颁布《电子商务法》、《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完善市场规则,明确电子商务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同时,建立健全经济纠纷调解体系,促进电子商务乃至互联网的健康持续发展。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维护、校正的作用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企业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在信息传递、沟通协调、行业自律、行业监督、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协会缺乏,行业协会的作用有限,制约了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发展。尽管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地方性的互联网协会,但在维护企业利益、协调沟通、行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建立健全行业组织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作用,显得十分必要。企业主:商业价值观由小我向大我转变企业作为互联网的发展主体,需要加强自律。最为迫切的,是要转变商业价值观,从传统的小我走出来,向大我转变。即树立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发展观,在商业活动中,不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得失,还要考虑消费者和其它各方的利益,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实现可持续发展。(文/黄知才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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