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用钱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鼓励搞跨境O2O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03 浏览:69 海淘人物
5月13日消息,记者最新获悉,今天,成都市商务委正式对外公布了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6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竞争立项部分)申报指南》,并于其中的《成都市2016年度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列出多项跨境电商资金支持政策。该细则中指出,将从以下8个方面去给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资金支持:1.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2.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做大做强;3.跨境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建设;4.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5.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6.跨境电子商务氛围培育;7.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8.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养。而在资金扶持新政中,也明确提出要对跨境O2O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对于在成都市新建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营业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开办社区O2O体验店的企业,每新开一家社区体验店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以下为《成都市2016年度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实施细则》原文:成都市2016年度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进一步优化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积极推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先导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专项资金需专项用于打造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支撑和服务体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使用。专项资金采取扶持、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一)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三)纳入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第二章 资金支持办法第四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一)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服务平台在成都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和物流分拣中心,或将企业总部迁移至成都,并经认定的,每年按其租用办公场所实际租金不超过2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二)对于通过成都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集散分拨业务的电子商务及服务企业通过独立或联合申请的方式,给予经过成都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验证的交易额5%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三)对于通过成都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应税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设O2O线下体验店。对于在成都市新建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营业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开办社区O2O体验店的企业,每新开一家社区体验店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五)鼓励成都市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销售额突破1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扶持;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实现网络化定制销售的创新企业,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六)鼓励中小微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对成功申办或备案,经公共服务平台统计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达100笔或金额达10万美金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扶持。第五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做大做强(一)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入驻平台,给予2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二)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开设不同语言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对年成交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三)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年成交金额增长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第六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建设(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业务上规模。对主动对接成都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前50户企业的接口开发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二)鼓励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场所。对于在海关备案受海关监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建立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对接的场所经营者,给予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2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七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一)对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的,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每引进1家国内外知名龙头综合供应链服务商入驻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园区的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八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一)鼓励建设仓储物流企业配套服务。对使用成都市特殊监管区域仓储的企业,按照其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30元/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外设立公共海外仓的,按其建设实际产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三)鼓励企业利用成都物流配送体系集货。对利用成都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贸易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国际快递费用给予20%的资金扶持(按照国际小包邮政对外公布第二套资费标准测算),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九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氛围培育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交流活动。支持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知名电子商务媒体、研究机构等在成都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的大型交流活动,经市相关部门批准并支持开展的活动,规模在500人以上的,给予主办方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扶持,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给予主办方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扶持。第十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一)引导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投资;鼓励社会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合作建立面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资基金;成都市建立的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应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重点投资领域予以重点支持。(二)对在成都市注册、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销售企业获得融资的,按照不超过其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不超过50万元。(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保费用,给予不超过企业实缴保费80%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100万元。第十一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养(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外省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高层次人才,符合成都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工作满一年,给予企业不超过2万元人才安置补助,每家企业申报人数最多不超过3名。(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专业培训。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三)鼓励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成都高校大学生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就业创业培训、孵化。每对1所高校培训人数超过1000名的,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在一所高校建立大学生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四)鼓励我市高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对纳入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计划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第三章 申报要求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一)2016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文本封面);(附件10-1)(二)2016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0-2)(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和申请支持条款及资金金额等内容。(含电子文档)(四)项目计划书:包含项目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项目预算等内容。(含电子文档)(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互联网经营许可及行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六)项目建设期内正式合同、财务票据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七)企业项目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申报项目未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其他类似扶持资金等承诺);申报材料严格按照以上顺序依次装订成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编制目录,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制作封面要标明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材料中的复印件要清晰并加盖鲜红印章,所附票据须为申报项目建设期内正式发票。申报材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纸质材料两份),同时报送企业电子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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