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网络差评师沉浮录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28 浏览:60 海淘人物
电子商务兴起,催生了不少新兴职业,不光彩的差评师便是其中之一。因为网络商品交易虚拟性强,消费者在网购时最重要的购买标准是看卖家的信誉度。淘宝网的差评好评,是网站创建多年以来逐步建立的一套信用评价体系,是买家购物的重要参考指标。如果正面评价多,卖家的信誉度就高,就会有更多的买家愿意购物,这就是卖家常常雇水军、刷信誉的原因,于是刷钻师应运而生;反之,如果卖家很少有买家光顾,或者负面性的差评多,一些卖家为了维持生意,只好花钱消灾,请职业差评师更改差评,这便催生了差评师。对于买家来说,卖家雇水军在网络上灌水,买家开始会上当受骗,但久而久之,买家对网络的信任度降低,最后受损的将不仅仅是买家。对于卖家来说,差评师集体勒索,发动群狼战术,群狼中也许还有自己的竞争对手,这简直是他们的噩梦。可以说,恶意差评是网络交易的过街老鼠,人人喊打。2013年7月3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等12名淘宝差评师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杨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11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在12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9岁。警方披露,恶意差评师已经形成团伙作案。据了解,嫌疑人通常是从各种聊天平台纠集7、8个人,大家先锁定某件商品,通常是网店赠送的、或是单价1元以内的商品,找好目标之后将信息发到组织者手里,约好时间,统一去网店拍货。购买时除了留下统一的联系电话,随后由团伙里的谈判者与卖家谈判,收取赃款并进行分赃。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差评和刷信誉的问题,只是规定了原则性的禁止规定,并没有直接对其做出规定。可以说,在法律法规层面,除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到的敲诈勒索之外,可以援引的法律规定是空白的。对恶意差评的行为最后只能通过刑事手段遏制。但这一方面对于那些损失数额不大的受害者而言,会陷入两难境地;另一方面增加了受害者的维权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是让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为违法行为留有可乘之机。今年3月15日即将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则新增了第十九条,对包括刷信誉、恶意差评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到,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可以说,《办法》直接将恶意评价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同时《办法》对恶意评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设了罚则,提升了罚款额度。有恶意评价行为的,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刷信誉的,最高则有可能受到二十万元的罚款。《办法》为肃清网络交易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有罚则规定做后盾,无论对买家还是卖家都是利好信息。但罚则是否能完全起到威慑甚至震慑作用,笔者看来不全然。据报道,职业差评师月薪过万,已经司空见惯,《办法》中三万元的最高罚款,对无本万利的差评师而言,威慑显然还不够,震慑更谈不上。所以《办法》能否还网络市场一个青山绿水,还得以观后效。另一方面,差评师、刷钻师之所以盛行,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其对法律认识薄弱,意识不够。业内很多差评师年纪都比较小,在首例淘宝恶意差评师案件中,犯罪人员平均年龄才20岁左右。他们往往服从一名老师统一指挥调度去下单、再由老师出面谈判勒索。他们普遍认为鼠标一点就能来钱,又快又多轻松,比普通上班强很多。他们可能并不了解其中的利害,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也完全没有意识到要负法律责任。一个职业的兴衰,往往和消费需求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可谓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价值,差评师也是卖家对好评需求的一个衍生品。一则法律规定的制定是否就直接决定这个职业的生死存亡,现在就下断言还为时过早。在此,笔者不禁想起一个关于苏格拉底的故事:苏格拉底在一次路过市场的时候,看着人头攒动的市场说:这个市场里有多少东西是我永远也用不着的,可是却有这么多人在买卖。羊群效应是消费者购买心理中的一个重要心理,网络又给消费者提供了这样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极大满足了人们的从众心理,如果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多一些价值评估,一些烦恼的东西可能也就不攻自破了。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文/董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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