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关于网店征税的解读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22 浏览:35 海淘人物
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3-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2014flbg/)。以下为对“2013-2014年度十大电商法律涉案热点领域”的解读之网店征税。【焦点聚集】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草案,4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分析人士称,网络发票加快推行是为网购和电商征税做准备。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回应称,这是一种误解。网络发票是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以及防控发票类违法犯罪的手段,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但4月15日,发改委、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拓宽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并和网店征税联系起来:“五、加快网络(电子)发票推广与应用。……建立与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在线支付信息、物流配送信息相符的网络(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管理制度,促进电子商务税务管理与网络(电子)发票的衔接,继续推进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由国税总局牵头起草,力求将“社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义务”写入征管法。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并未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然而国务院超预期通过这一修正案草案,显然有意加快修法进程。【法律分析】现阶段,社会公众虽然讨论的是对电商征税的问题,但实际上,垂直型电商、电商中企业商户的交易额都是要交税的。因此,讨论网络征税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小卖家。从法律角度讲,无论是路边的小摊贩,还是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网店,只要有经营行为,消费者都有权利向他们索要发票,而这就代表着他们是具有纳税义务。但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可数字化造成的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和纳税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使现行税收要素对电子商务的约束较少、可控性较低,使得税款征收工作困难重重。然而另一方面,由于电商行业缺乏必要的监管,成千上万的水货、假货正在瓦解着买方市场的信任,对电商征税既可以增加国家税收,又可将电商纳入监管范围,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别是在目前还存在对电商人尊重有偏差的情况下,交税能够证明电商可以生存,并且可以为国家给予税收。尽管关于电商征税的正面支持逐渐明朗化,但C2C征税之路仍困难重重,目前关于如何征税的各种讨论办法,包括登记制度、查明税源情况以及实施属地征管等讨论建议似乎都还在现状面前束手。目前征税的最大难度是数据,统计数据的执法之路很艰难。除了数据再就是注册地的问题,既不知道店家在哪里注册有多大的规模,又没有基础数据支撑,执法之路很艰难。政府想要建立注册和监管体系的本意并不在纳税,更多的是管理。有关部门希望能把网店纳入正常的监管范围,规范市场。【律师点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夏家品、李丹律师认为: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课税存在共识是“税收中性原则”:一是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征税应避免对网上贸易发生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同时,为了避免雁过拔毛式的增值税、消费税干扰电商市场,世界通行的规则是豁免个人运营的小规模网店的税款。因此,对于电子商务市场上的中小卖家来说,应客观看待对其征税的问题,对电商征税也会存在一个起征点的问题,小规模的网店应该能够豁免此类税款。况且,征税固然会提高其销售成本,但另一方面,也会提高优质卖家的电商市场竞争力。(编辑: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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