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火爆销售“三无”进口食品 你中招了吗?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2-01 浏览:91 海淘人物
随着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进口商品越来越青睐。尤其是对食物有了新的追求,一些来自世界各地的进品食品正刺激着消费者的味蕾。如今韩国最流行的火鸡面,在国内也极受欢迎,主要在电商销售。而部分电商销售的火鸡面,既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也无进口食品报关单及检疫许可,但仍然有网友表示对这样的三无产品毫无抵抗力。依照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而且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也就是说,经正规渠道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不但应具有中文标签,而且其标签要经过层层严格审核和备案,确保其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强制性要求。那么,这些三无火鸡面到底从何而来?进口火鸡面竟是三无食品最近,各大社交平台都流行着一个名为挑战韩国最辣火鸡面的比赛,霎时间掀起了一股吃火鸡面的热潮。这也让来自韩国的火鸡面着实火了一把,各大电商平台争相售卖进口火鸡面。近日却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其在网上购买的火鸡面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任何的中文说明,消费者表示:全都是韩文,一个也看不懂,完全不敢吃啊!经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所谓原装进口的韩国火鸡面,原来竟是三无产品。记者在某电商平台搜索发现,众多热销的火鸡面,包装各异,价格不一。但几乎都打着同样的宣传口号:韩国原装进口,爆辣爽口。在产品介绍中,大多数商家只对产品进行了图片展示,并简要介绍了面的食用方法。只有极少数商家提供了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及商品条形码。独立包装袋上没有中文标签或说明查看消费者提供的火鸡面实物,记者发现,在该食品的独立包装袋上也没有任何的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除保质期、联系电话等少数阿拉伯数字外,其余全部为韩文。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由此可见,电商热销的这些所谓的韩国原装进口火鸡面,实际上是地地道道的三无食品。三无食品危害大三无食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食品,也有另一种说法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的食品。三无食品可能是过期食品、含有色素和防腐剂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厂生产的食品。人们食用这类食品后,轻则腹痛,重则呕吐、腹泻,甚至引起食物中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包装上必须印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必要时还应有限定性或提示性的说明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这些三无食品,多数是用有毒、有害、变质或劣质原料制作的食品。食品专家表示,三无食品是最不安全的食品,而且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同时,不合格的膨化食品、腌制和油炸食品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数、大肠菌群、过氧化值均超标,会产生亚硝胺、铅等致癌物质,食用后会导致胃肠不适、腹泻,严重者会损害肝脏。据调查发现,市场上一些小商店出售大量三无或地方小厂生产的小食品和饮料,如话梅、萝卜酸等腌制品以及豆浆、豆奶、雪糕等,基本上都大大超标和超范围使用糖精。但在产品标签上却很少注明其中含有糖精,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长期食用,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食品专家表示,很多消费者对糖精等人工合成甜味剂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于是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吃进甜毒。食品专家建议,果冻、糖精、饮料、巧克力、方便面、罐头和泡泡糖等儿童不宜多吃,这类三无小食品中大多含有防腐剂、色素、甜味剂等添加剂,食用过量会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危害。进口食品问题标签花样多食品标签作为进口食品的身份证,是向消费者传递有关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信息载体,也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食品专家表示,我国进口食品数量大、种类多,标签审核涉及知识面较广,需注意的事项较多。有问题的标签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中文标签基本要素标注不齐全。第二,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第三,原辅料中含有我国未批准使用的或我国无食用习惯的成分。第四,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五,食品标签中存在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或图形等。第六,营养标签标示不规范。监管部门: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索赔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据了解,我国规范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食品专家表示,在这里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取消了标签的预审制度省去了一些繁琐过程,实际对进口单位来说要求更高了。因为在随后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中第六条规定,要求进口单位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以及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同时在评定程序中规定: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不能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提供报检资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另外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这也就是说,进口单位应当更加重视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工作。记者了解到,如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发现商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产品的中文说明,消费者最高可要求商家给予10倍价款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此,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对于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学法用法,拒绝购买问题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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